北京“特护”可入医保报销
本篇发布于:2004-05-20 共点击:716次
今后北京医保参保人员中,因患有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头7天、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的头14天,其特级护理费可按25元/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超过上述规定的天数及参保人员因患其他疾病入住加强病房期间的,均按一级护理费7元/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日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两种病人的特级护理费报销情况作出解释。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中途转院,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患者联系好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于转出后24小时内再入院的,可以按照连续住院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