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本篇发布于:2005-05-16 共点击:1111次
#分类号=40104 d32192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61018
#实施时间=19961018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职能 程序
#文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决定: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
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罚款的限额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
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