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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苏生育保险新政营养补助费翻一番
本篇发布于:2006-04-29 共点击:320次
       4月28日起,改制后的事业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也要参加生育保险了。记者昨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我省生育保险面将扩大到所有企业,参保人员待遇也同步提高,其中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增加一倍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还将开展女职工妇科病普查,以提高职工的健康保障水平。

  据了解,根据1999年9月份颁布的省政府161号令,江苏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只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这次政策完善后,参保范围扩大到江苏省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并逐步向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扩展,灵活就业人员也被纳入进来。此前,今年一季度全省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已达到639万人。

  覆盖面扩大的同时,江苏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待遇也提高了。其中生育津贴发放基数,是以上年度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基数为准;对上年度末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由省内各个统筹地区确定。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我省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的营养补助费,标准由原来不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适当提高到2%。

  这次政策调整还界定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关系。其中,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各地在确保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参保女职工逐步开展妇科病普查。

  此外,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则按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补偿,也就是说,这些女职工可以报销50%的生育费用。

  为了更加快捷地结算生育保险费用,我省将改善服务管理,制定专门的异地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做到在哪里方便就在哪里结算。为防范“要生孩子临时参保”等投机行为,各地将确定一定的免付期,通常缴费满1年才享受保险待遇;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的,将被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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