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单位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要求,为了加强门诊刷卡管理,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实行选择定点单位管理(住院不受限制)。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2012年1月1日起,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实行选择定点单位管理。参保人员选择1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以及1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享受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4月1日起,未按规定选择定点单位的,发生的费用不累计门诊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定点单位一经选定,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2012年4月1日后,参保职工未按规定选择定点单位的,发生的费用不累计门诊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如因住址搬迁、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定点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进行变更,每年最多变更一次。在选择的定点单位及A类药店就医购药,其产生的费用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当统筹年度内就医购药的费用超过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后,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类药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助。
除在医保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专科门诊和中医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急诊和急救外,在选择之外的其他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的费用只能使用个人帐户,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注意事项
(一)按6%比例缴纳医保费和已办理异地就医的人员不需选择。
(二)通过互联网选择定点的,完成选择后请务必点击确认提交,否则此次选择无效。
(三)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互联网、参保单位选择定点的,3月31日统一导入金保系统生效,多次选择的,以最后一次选择结果为准。
(四)为确保您的选择结果能及时准确的反馈,请务必填写移动手机号码,用户将自动接收到业务成功通知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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