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调整方案
集团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指职工通过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发生的符合徐州市医保政策范围内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一定金额(即免赔额)后,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不同费用段给予一定比例报销。
一、免赔额为1500元。
二、报销比例:一般病种20%,特殊病种25%。5种特殊病: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肝硬化失代偿;脑血管意外伴偏瘫失语严重后遗症。
三、对低收入、特困人员照顾规定
1. 低收入:免赔额为1000元,报销比例:一般病种25%,特殊病种30%;
2. 特困:免除起付线和免赔额,不分病种,统一为30%。
四、对工伤(职业病)照顾规定
对1-4级,免除起付线和免赔额,个人自付1.2万元以内的,不分病种,统一为50%。5-6级,起付线和免赔额各免除一半,个人自付1.2万元以内的,不分病种,统一为40%
1-6级人员个人自付1.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同一般职工。
五、对集团公司内部医院就医实行差别化报销比例
职工在集团公司内部医院就医,上述各类报销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六、门诊特定项目
对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在门诊就医的,在未纳入徐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前,个人支付1.2万元以内的,报销比例为40%,1.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暂不实行差别化报销比例,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医院就医,统一按上述比例报销。
其它门诊特定项目在门诊就医的,不再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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