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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篇发布于:2013-04-18 共点击:527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从2011年起,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在2010年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贴,具体申请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提高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30%调整到50%,补助限额由200元提高到340元。  
      (二)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我市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见附件。
      (三)调整市外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外转诊转院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减少5个百分点;异地就医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同。
      (四)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75 70 65
10000元至50000元 80 75 70
50000元以上 85 80 75
参保居民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础上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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